人保寿险沧州中支被罚18万:虚列营业费用

人保寿险沧州中支被罚18万:虚列营业费用
2018年10月19日 11:2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寿险沧州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保寿险沧州中支因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沧州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周灿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孙建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冀保监罚〔2018〕7号

  河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渤海紫信大厦12层

  负责人:周灿林

  当事人:周灿林

  身份证号:13292719731029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

  当事人:孙建萍

  身份证号:13092419740107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滨路城关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沧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沧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列营业费用。

  当事人周灿林、孙建萍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寿险沧州中支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沧州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周灿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孙建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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