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当事人金乐煜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4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7号
负责人:孙旭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7年1月-2018年4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469.55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金乐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虚构业务清单、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在车险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和手机话费充值卡等礼品,价值781.7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金乐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工作方案、赠送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9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4号)
当事人:金乐煜
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0201****
职务: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7年1月-2018年4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469.55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金乐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虚构业务清单、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7年,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在车险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和手机话费充值卡等礼品,价值781.7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金乐煜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工作方案、赠送清单、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金乐煜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金乐煜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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