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被罚42万:给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被罚42万:给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18年10月09日 17:0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罚款42万元,对当事人陈江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营业部

  营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

  负责人:陈敬东

  当事人:陈江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营业部经理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陈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向投保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67.87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经理陈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经营期间,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等活动,预收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保险费77.99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经理陈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业务明细、投保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经理、陈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对咨询服务与委托其他机构保险销售活动缺乏合规界定意识,二是公司虽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有实收保费入账,但实际已于2017年9月终止合作,后期并无新业务产生,且因合规自查而未再支付费用,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杲。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缺乏合规意识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二是当事人虽称已进行整改,但我局检查查明该营业部在违法行为期间内仍有实收保费行为,并未有效终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我局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罚款2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江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二、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辽分营业部罚款2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江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 10月9 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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