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阳光财险鞍山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阳光财险鞍山中支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业务方式套取资金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阳光财险鞍山中支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丰希良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廖诗良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19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32号
负责人:廖诗良
当事人:廖诗良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大众路
当事人:丰希良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员工
(无行政职务)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鞍山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阳光财险鞍山中支以虚构个人代理业务方式套取资金40.37万元。
时任阳光财险鞍山中支员工丰希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廖诗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业务明细、承保档案、相关合作协议及收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鞍山中支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丰希良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廖诗良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0月9 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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