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25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平安财险厦门分公司存在向被保人返还合同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平安财险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黄吉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厦保监罚〔2018〕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
当事人:黄吉胜
身份证号码:350104197409150075
职 务: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经理
住 址:厦门市思明区映碧里42号503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标“2015—2016年度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项目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向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四笔费用共计237.6万元。时任杏林支公司经理黄吉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责任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黄吉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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