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20日消息,黑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李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住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4号
负责人:李晶
当事人:李晶
身份证号:21028119770928XXXX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晶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晶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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