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刘继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
住 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32号
负责人:刘继强
当事人:刘继强
身份证号:42022219760311XXXX
职 务: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 所: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儒学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和刘继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17年,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所辖赤峰营业部业务档案内容仅包含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合计保费和佣金,未逐笔记录投保人、保单号、保费等其他信息。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继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业务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内蒙古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继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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