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内蒙古环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内蒙古环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环成代理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黄广成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内蒙古环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成代理公司)
住 所:呼和浩特市腾飞路
负责人:黄广成
当事人:黄广成
身份证号:15030319681125XXXX
职 务:时任环成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住 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映碧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环成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环成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
2017年12月,环成代理公司任命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时任环成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广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8年5月,环成代理公司通过个人借款提现5万元,按照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投保人。时任环成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广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业务情况说明文件和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环成代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黄广成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环成代理公司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广成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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