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0日消息,山东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违法行为。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贺庆祝警告并罚款0.2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23号)
鲁保监罚〔2018〕23号
当事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59号GPS楼408、410房间
主要负责人:贺庆祝
当事人:贺庆祝
身份证号:37252519740729XXXX
职务:时任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2017年至2018年4月的业务档案,未按规定记载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金额、保险费交付等情况。
时任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贺庆祝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业务资料台帐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十条第六项,我局决定对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北京联合经纪山东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贺庆祝警告并罚款0.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9月7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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