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27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鲁保监罚〔2018〕17号,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存在业务资料不真实、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等违规行为,被山东保监局处罚23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处罚10.1万元。
经查,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资料不真实
(一)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不真实
2017年至2018年4月,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电话号码作为客户联系方式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中。
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李建、郭永樑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济南中支副总经理李珂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业务资料虚假
2017年至2018年4月,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将部分保单的投保人批改为济南中支员工后再进行退保操作,或者直接使用投保人名义申请退保。
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马艺峰、伊丽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济南中支副总经理李珂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附: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济南中支)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主要负责人:黄从双
当事人:李珂
身份证号:37072919700227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副总经理
当事人:郭永樑
身份证号:37010419940630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当事人:李建
身份证号:37108319820216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当事人:马艺峰
身份证号:37062419740903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当事人:伊丽
身份证号:41060219880925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当事人:赵月芳
身份证号:37250219830627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当事人: 陈洁琼
身份证号:37028419900727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资料不真实
(一)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不真实
2017年至2018年4月,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电话号码作为客户联系方式记录在核心业务系统中。
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李建、郭永樑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济南中支副总经理李珂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业务资料虚假
2017年至2018年4月,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将部分保单的投保人批改为济南中支员工后再进行退保操作,或者直接使用投保人名义申请退保。
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马艺峰、伊丽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济南中支副总经理李珂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
2017年至2018年4月,阳光财险济南中支部分保单的承保档案中所附的资料的客户签字由公司员工代签。
时任阳光财险济南中支员工赵月芳、陈洁琼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投保资料复印件、存在相关问题保单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济南中支罚款2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珂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郭永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建、马艺峰、伊丽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名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济南中支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赵月芳警告并罚款0.6万元,对陈洁琼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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