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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书。文件显示,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存在虚假承保的行为,涉及保费27720元。宜宾保监局对其处以27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罚2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件:
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罚〔2018〕4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少岷北路39号
当事人二:袁明亮
身份证号:51052219590705029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及袁明亮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在2017年袁湾村育肥猪承保中存在虚假承保的行为,涉及保费27720元。袁明亮时任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业务三部(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审计调查笔录、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保单批改资料、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财险合江支公司罚款27万元;
二、对袁明亮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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