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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7月20日消息,银保监官网发布宜宾保监罚〔2018〕5号,中华联合财险合江支公司在在2016年双龙桥村及四通村的育肥猪承保虚假承保,被罚16万元,相关负责人被罚1万元。
附: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宾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枣林桥居委会(利州花园五号楼)二单元2号
当事人二:傅德起
身份证号:51052219621026025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合江支公司”)及傅德起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合江支公司在2016年双龙桥村及四通村的育肥猪承保中存在虚假承保的违法行为,涉及保费共计121380元。时任中华联合合江支公司副经理傅德起,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审计调查笔录、投保单及保单批改资料、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华联合合江支公司罚款16万元;
二、对傅德起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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