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被罚12万元:虚列费用4960元

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被罚12万元:虚列费用4960元
2018年07月11日 11:0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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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湖北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虚列费用4960元,被罚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2万元。

  湖南保监局指出,2015年12月,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报销公杂费4960元,财务凭证记录为购买资料盒30个,笔记本100本,中性笔20支。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临时人员的工时报酬。

  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20号

  负责人:程斌

  当事人:董汉珍

  身份证号:42012219750727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经理助理

  住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2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涉及金额4960元。2015年12月,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报销公杂费4960元,财务凭证记录为购买资料盒30个,笔记本100本,中性笔20支。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临时人员的工时报酬。

  时任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经理助理董汉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夏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汉珍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7月2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人民财产保险 虚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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