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南京城南支行因误导销售保险产品被罚10万元

建行南京城南支行因误导销售保险产品被罚10万元
2018年06月25日 17:4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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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25日消息,江苏保监局今日公布对于建行南京城南支行的行政处罚书。建行南京城南支行员工在2016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错误介绍保险期限的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1号

  苏保监罚〔2018〕41号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88号

  主要负责人:尤学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员工在2016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错误介绍保险期限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支行保险销售录音录像资料、业务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决定对你公司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支行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张文

建行 保险销售误导 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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