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因妨碍福建保监局依法监督被罚40万

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因妨碍福建保监局依法监督被罚40万
2018年05月21日 17:0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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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2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及吴丽燕、郭全民、李建能陈晓阳因为存在妨碍依法监督的违法行为,共被罚40万元。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8号)

  当 事 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漳州中支)

  地   址: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以北、青年路以东欣江悦景

  主要负责人:苏志君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漳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在我局对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开展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存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工作人员郭全民、销售人员李建能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二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吴丽燕未经检查人员同意,擅自对检查工作资料进行拍照,发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并发布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微信截屏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阳光人寿漳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漳州中支处以2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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