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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5月18日消息,黑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了对安丰保险代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及黑龙江省内分支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黑保监罚字〔2018〕13号(被处罚人:安丰代理公司)
当事人:黑龙江省安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代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2栋1单元14层5号
负责人:张志国(临时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丰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并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丰代理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询问笔录、安丰代理业务报表、省地税局提供的发票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安丰代理公司及其黑龙江省内分支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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