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收两张罚单: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永诚财险收两张罚单: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2018年05月16日 10:5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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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16日消息,内蒙古保监局近日公布了两张关于永诚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诚财险赤峰中支与内蒙古分公司被罚共计27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6万元。

  永诚财险赤峰中支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督促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2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

  住  所:赤峰市松山区松洲路晨曦花苑回迁安置小区

  负责人:张迪

  当事人:张迪

  身份证号:15040319730518XXXX

  职  务: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  所: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和张迪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6年至2017年9月,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陈旭光、梁雪原、刘明旗、刘文剑钊将公司员工简喜兰、金磊、王志忠个人业务虚构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总计137380.41元,套取手续费28225.45元,时任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迪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关于个人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调查笔录、公司记账凭证、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和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张迪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5月15日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住  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大唐金座

  负责人:鄂玉红

  当事人:鄂玉红

  身份证号:15010219621005XXXX

  职  务: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保险公司宿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和鄂玉红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至2017年9月,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向景泰掌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掌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735263.18元,实际是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与车险保费收入挂钩的手续费。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鄂玉红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说明、调查笔录、技术服务合作协议、服务费计提清单、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鄂玉红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8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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