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保险代理被罚11万: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永安保险代理被罚11万: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05月10日 17:2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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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10日消息,广西保监局今日公布对永安保险代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永安保险代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及已销售保单10份,保费8431.4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永安保险代理被处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第7号)

  桂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广西永安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

  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3层

  负责人:吴翼

  当事人:王海玲

  身份证号码:45030319871122XXXX

  职务: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员工

  住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人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及已销售保单10份,保费8431.42元。时任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员工王海玲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作清单及保单清单、相关保单复印件、王海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永安代理南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海玲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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