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贵阳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等 被罚77万元

国寿贵阳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等 被罚77万元
2018年04月13日 16:2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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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13日消息,贵州保监局近日下发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贵阳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书。

  罚单显示,国寿贵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罚款35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款共计7万元;通过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处罚款12万元,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款共计6万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处罚款12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款共计5万元。

  附贵州保监局行政处罚书:

  经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贵阳分公司)存在:

  一、国寿贵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邬自星,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谢莉,对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邬自星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谢莉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国寿贵阳分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光志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助理杨栩铭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市遵义路支公司讲师石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杨光志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杨栩铭、石辛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国寿贵阳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邬自星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谢莉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邬自星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谢莉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上合计对国寿贵阳分公司处罚款59万元,对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邬自星、谢莉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光志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杨栩铭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国寿贵阳市遵义路支公司讲师石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张琳珮

国寿 违规 罚款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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