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多处违规 被警告并罚款共11万元

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多处违规 被警告并罚款共11万元
2018年01月19日 16:17 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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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月19日,保监会公布山东保监局的鲁保监罚〔2018〕3号处罚函,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被警告并罚款共计11万元。相关负责人韩川舟、刘宁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鲁保监罚〔2018〕3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三路8号2层

  主要负责人:张海滨

  当事人:韩川舟

  身份证号:37072219681013XXXX

  职务:时任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个险部经理

  当事人:刘宁

  身份证号:37082619820609XXXX

  职务:时任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长清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

  2016年1-6月,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列支费用。

  时任山东分公司个险部经理韩川舟、时任长清支公司经理刘宁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6年9月23日-24日,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在公司第三季度主管轮训班上,向被培训人员宣讲“百万随行”产品为“寿险市场上保费最低 保障最高 性价比最高的一款驾乘人员必备保险”、“满期返本付息,免费享有高额保障”等内容。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课件复印件、相关责任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韩川舟、刘宁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英大人寿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杨畅

英大人寿 保险法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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