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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罚〔2017〕17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当事人:周凤伟

  身份证号:21011619680405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电销业务部总经理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风华里

  当事人:廖刚

  身份证号:520103195806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董事(分管电销业务部)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平安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人寿、周凤伟、廖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我会对平安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5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同时,平安人寿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规划与督导、产品与销售支持以及对电话销售中心业务进行合规性管理,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平安人寿电销业务部总经理周凤伟、时任平安人寿董事(分管电销业务部)廖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人寿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人寿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凤伟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廖刚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9日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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