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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存违约行为 法院向其发送司法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1日 06:57  京华时报微博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因存在违约行为和未积极履行查勘定损义务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中引发的案件大幅增加。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民三庭已就此向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

  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介绍,去年,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保险案件增幅显著,同比增长73.68%,且案件呈现鉴定申请高、判决数量多、上诉比例大等特点。为此,法院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走访,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履行缔结说明义务,即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未积极履行查勘定损义务等问题。

  对此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及时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促进行业诚信。同时积极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行使合同权利的障碍,增加当事人支出。加强对员工技能的培训,制定查勘工作细则,完善查勘定损流程,及时履行定损义务,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及社会认知度,促进保险行业公信力的提升。

  据悉,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制定了整改措施。其司法建议书回函表示,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积极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改善退保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公司理赔服务水平。对于不能收集足够证据的情况,已制定了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成立了会商小组,重点审核拟拒赔案件、产生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提出异议案件等,对于证据不充分等诉讼风险较大的案件,尽可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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