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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人员从事销售遭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0日 17:45  新华网

  据保监会网站10月9日消息,2011年7月5日至7月15日,黑龙江保监局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1915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奉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宫宝、吴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宫宝给予警告,奉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昊给予警告,奉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全文:

  黑保监罚字〔2011〕17号(被处罚人:国寿黑分、宫宝、吴昊)

  黑保监罚字〔2011〕17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 负责人: 林守道

  当事人:宫宝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身份证号:23233119640624XXXX

  当事人:吴昊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23230119750111XXXX

  2011年7月5日至7月15日,黑龙江保监局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1915名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脑和人工核对未持证营销员清单、公司在职营销员清单、公司情况说明、营销业务人员签约流程、核对清单、公司岗位分工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奉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宫宝、吴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宫宝给予警告,奉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昊给予警告,奉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奉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奉数额的3%加处奉。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编录:王馨平 校对:孔德军 黑龙江保监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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