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安徽保监局查出,邓晓天在2010年担任人保财险(微博)合肥市第五支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通过虚列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邓晓天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邓晓天在安徽保监局对该公司检查期间还存在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邓晓天警告并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晓天)
皖保监罚〔2011〕106号
受处罚人姓名:邓晓天
身份证号码:34010419630302××××
经查,你在2010年担任人保财险合肥市第五支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通过虚列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你在我局对该公司检查期间还存在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缴纳奉。逾期,将每日按奉数额的3%加处奉。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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