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1〕14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通辽中支”)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中段清真九委(原工业中专院内)
主要负责人:林洪秀
当事人:林洪秀
身份证号:152301196508201095
职 务:总经理
住 所:通辽市
2011年1月17日,我局对投诉新华人寿通辽中支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林学静的信访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事实行为:
2010年8月,该公司未经内蒙古保监局核准,擅自任用林学静履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经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新华保险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高管任用情况的说明、员工转正、辞职审批表、汇款单、费用审批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未经核准擅用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林洪秀作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洪秀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新华人寿通辽中支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林洪秀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