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四种不当行为引发投资型保险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 13:57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今年以来,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纠纷比去年增加61%,占全部人身保险合同案件的46%。该院近日调研认为,保险公司四种不当行为是导致此类纠纷大幅上升的主因。

  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监管不当。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该类保险产品时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行为,使投保人认为该类保险产品高收益、无风险,进而购买该类产品。一旦收益达不到预期,易引发纠纷。

  二是投资不当致使产品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在投资连结保险中较为突出,投保人缴付的保费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用于投资购买国债、金融债券、股票等。由于部分保险公司选择的投资方式存在高风险,在股市震荡或遇经济政策调整时易出现亏损。一旦发生亏损,易引发纠纷。

  三是保险业务员销售方式不当致使投保人产生错误认识。保险业务员在银行销售银保产品时,往往不表明身份,不主动讲明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使投保人误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以为购买保险产品是存款送保险或类似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支取现金。一旦解除合同,易引发纠纷。

  四是退保时审查不当。由于该类保险产品投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一旦退保,退还的保险费相对较高,导致部分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退保,骗取投保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退保手续审查不严,致使代理人越权退保。一旦投保人知情,易引发纠纷。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