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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产寿保费跳涨 29个分支被罚307.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 06:1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赵晓菲

  近日,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保险)的日子多少又有些不太平静,媒体曝出公司管理层或曲线持股的新闻将阳光保险又拉回公众的视线内。

  2010年,阳光保险旗下的阳光财险成立5周年,阳光保险和阳光人寿成立则满3周年。这一年,母子三家公司均进行了增资扩股,公开数据表明,阳光人寿和阳光财险的保费收入排名也分别实现了第二次、第三次飞跃。

  但是,保费的光环之下,我们发现这一年似乎亦是阳光保险的多事之秋,除了近日的股权“迷雾”和前不久的员工股清退外,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不完全统计,全国共计29个分支的阳光财险或阳光人寿的分支机构共接到监管50张罚单,共计被罚款项307.4万元

  8个月完成09全年保费

  3分支某些业务被停

  阳光财险的成立是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开始的标志,成立于2005年7月28目的阳光财险已经满5周岁。今年以来,其两次增资扩股,现注册资本18亿元,阳光保险持股95.83%,阳光人寿持股4.17%。

  值此5周年之际,阳光财险的保费收入在今年上半年也交上了满意的答卷。公开数据显示,自成立以来,阳光财险的年度保费收入有过两次明显的变化:一次是2005年底的5718.95万元上升2006年底的17.51亿元,排名从第17位跃居第12位;一次是从2006年底的17.51亿元上升到2007年底的41.53亿,排名又从第12上升到第9;2008年和2009年均保持10多亿元的增速,但排名未变。直到今年上半年,截止6月份,阳光财险保费收入排名又跳了3个名次,上升到第6。虽然9月底,下降到第7,但是其前9个月保费收入80.72亿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保费收入,甚至8月底就已经超过。

  5周年,阳光实现第三次保费跳跃,在可喜可贺的同时,阳光财险也收到了各地保监局不少的罚单,个别罚单还真有些严厉。

  比如,本刊之前报道中提及的黑保监罚字〔2010〕14号中,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阴阳保单等问题,黑龙江省分公司被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哈尔滨营业部被处以罚款50万元,吊销经营保险营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十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及分别金额的罚金,共计34万元。

  此外,还有这样的三则处罚:

  一则,伪造被保险人资料。辽保监罚〔2010〕32号,阳光财产辽宁省分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系统内已注销报案取得资金用于其它用途;通过伪造被保险人印章和保单影像资料、制作虚假批单注销应收保费等等,上述行为构成业务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沈阳市行政辖区内货运险和企财险新业务6个月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则,保费收入未入账。吉保监处〔2010〕1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承保了客户为程东的幸福阳光A款—意外伤害保险,未将该客户保单信息录入公司业务系统且保费收入未入账。客户出险后,将客户保单信息补录入业务系统。2、承保的8笔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阳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团单方式入账等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做出责令停止长春地区接受幸福阳光A款—意外伤害保险和一路阳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则,拒保摩托车交强险。川保监罚〔2010〕29号、30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在2010年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责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业务6个月,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决定撤销副总经理郑觉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在上述几张罚单中,我们看到,阳光财险3家分支机构被停的业务涉及到了交强险、货运险、企财险、意外险等险种。实际上,在阳光财险收到的39张罚单中,阳光财险违规操作的业务基本涵盖了责任险、健康险、车险等财险公司的七大主要业务,几乎覆盖了阳光财险的所有业务范围。

  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不完全统计,39张罚单除3家分支机构个别业务被停,1家分支机构被吊销,涉及7大险种外,共涉及阳光财险24个省、市分支机构,所罚款项共计260万元,被罚的理由也涉及了阴阳保单、虚挂保费、截留保费、拒保等监管部门多次明令禁止的方面。

  半年上升6个名次

  银保因账外费用受罚

  阳光人寿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今年年底,其将满三周岁,比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小了差不多半岁。其最初注册资本5亿元,最初的发起股东包括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不过,几经增资和股权转让,在今年7月份的增资扩股后,如今其注册资本达到了16.5亿元,股东阳光保险和天汇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4.85%、15.15%。

  个头长了的同时,地盘也在迅速地扩张。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批复,今年阳光人寿获批筹建4家分公司,虽然与2008年的15家的速度不能同日而语,但一个成立还未满3周年的寿险公司分公司已达25家,其扩张速度也是不可小觑的。

  不仅如此,记者注意到在中资寿险公司的保费排名中,阳光人寿的名次一下子从2009年底的14为跃居到2010年6月底的第8位,并且一直保持到9月份。这样的飞跃在此前只有过一次,那是开业的第一年2008年,其排名从2007年底的29名,也是最后一名一下子上升到第14名。2009年底,延续了这一名次。

  成绩是不容置疑的,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也很具体。相比于阳光财险,阳光人寿各地分支机构中受罚的要少的多。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不完全统计,阳光人寿5家分支机构共计接到11张罚单,其中5张是对分支机构高管的处罚,广东分公司两次受罚,11张罚单涉及罚款总额共计47.4万元。

  而罚单中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为银保渠道发放账外费用,相关罚单如下:

  一则,小账激励费用。粤保监罚[2010]14号、15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虚列绩效工资、购买购物卡等方式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激励费用,涉及金额105,333.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郑志敏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则,支付协议外费用。粤保监罚[2010]12号、13号,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一、向银行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向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额外绩效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银行网点支付协议手续费以外的小账费用。二、编造虚假工号委托他人展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柯丹琳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则,虚列营业费用。《关于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08年虚列营业费用用于支付银行代理协议以外的旅游等激励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分公司能主动配合我局检查处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

  其他几张罚单的理由包括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机构、人员展业等。

  2010年,对阳光保险来说真不是个平凡的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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