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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员工持股迷雾重重 或涉嫌非法集资

  9月21日,本报刊发《阳光保险上市,先要“卸磨杀驴”?》,率先披露阳光保险清退“员工股”内幕,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连日来,本报记者调查发现,阳光保险“员工持股”迷雾重重。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超过200个股东,阳光保险为何要向数以千计职工兜售股份?为何中层以下要清退,中高层却没退股?为何职工的股份购买款要打入个人账户?若打入个人账户未能入股公司,那公司凭什么为此支付9.02%的年利息?

  随着9月30日限期来临,阳光保险持续高压清退“员工股”。“对少数不配合者,公司有关方面甚至扬言报复。”一位不愿具名的员工说,种种迹象表明,阳光保险在募集员工股中不排除存在欺诈行为,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记者 刘永涛

  1、出资款不知所踪

  “我们当初都太相信这个保险公司。”汪庆钢(化名)面前的烟灰缸快满了。在长沙一家茶楼,他向记者讲述“持股”的遭遇。

  2007年,汪庆钢将准备买房子的首付款,用来买了阳光保险的“原始股”,5万元买了5万股。他当时与很多同事一样,等待上市后获取高额溢价。

  不过,这只是黄粱一梦。9月初,阳光保险一则清退通知显示,“由于政策原因,公司员工的出资款至今没能入股公司,而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必须予以清退。”

  汪庆钢感觉上当受骗,“我们都被利用了”。

  记者调查发现,根据阳光保险当时设计的“持股计划”,由各省市分公司按总公司指定的银行,以分公司一把手的名字开设个人账户,员工汇钱买股。而在最近的清退中,不少拿回了初始投资款及利息的员工亦发现,向自己的银行账户里转款的账户也是个人账户。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员工透露,在转款账户中多次出现了名为“廖佳”、“张轶”名字的账户。

  向数以千计的员工兜售股份,是否违背《公司法》,还是一开始就在设局诱骗员工?而有知情人士透露,以此方式,阳光保险曾募集高达8-9亿持股款。如此庞大的资金,就这样在个人账户进进出出?它究竟属何性质?三四年间,作何用途?

  另外,保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阳光保险2007年就宣导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受该法规约束?

  所有这些,是阳光保险员工的疑问,亦是公众的困惑。9月26日,记者致电阳光保险品牌总监张杰,他表示对上述问题“并不清楚”。记者又致电该阳光保险总部一刘姓人士,他表示先要验明记者身份,否则无可奉告,并迅速挂断电话。

  2、9.02%的年息从何而来

  阳光保险下发的清退通知中,特别约定了退股的最后期限为9月30日,所有退股员工将按照9.02%的年息(单利)一次性退还本金及利息。

  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规定,由原来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什么没有协商就强行退股?9.02%的年利息到底从何而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9.02%这个补偿性质的利率,理应根据双方的协商来界定。而从现实来看,阳光保险始终在自作主张,霸道的作风显露无遗。

  另外,《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还首次明确了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令不少阳光保险员工质疑的是,那10%的股份谁持有,200人是哪些人?

  这个疑问,仍然待解。而有保险界人士分析指出,即便众多阳光员工出资款打入个人账户未能入股公司,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仍一度为公司创造了价值,比如可能填补资本金不足的瓶颈,缓解偿付能力之困,“阳光保险现今清退中层以下员工的出资款,所谓9.02%的年利息不过是一种并无多少实质意义的安抚,这批员工充当了垫背的角色”。

  “在没有对阳光保险员工持股款走向、收益情况进行会计审计情况下,廉价清退职工股,是对员工的严重侵害。”9月25日,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另一位员工向记者表示。

  3、或涉嫌非法集资

  成千上万的“持股者”,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一张注明“出资款”的收据,三年多来,没持股证明、合同、分红,直到突然被清退,才有9.02%的利息。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平凡律师表示,阳光保险员工依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认购款付至阳光保险指定的账户,即履行了出资义务。阳光保险应按照协议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做到。明知公司不能超过200个股东,却吸收数亿资金使用,这就是采用欺诈的方法,涉嫌非法集资。此外,阳光保险将员工交来的股权认购款变为信托资产,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湖南某资深证券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速度越来越快(股权分置改革前),引起投资者对“原始股”的热捧。由于“原始股”高利润的诱惑,使众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盲目跟风,极易跌入风险陷阱。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从阳光保险的实际来看,其“员工持股计划”中所谓的“原始股”,从一开始不过是个蛊惑人心的噱头,以此为诱导,最终行集资之实,并为规避法律风险设计退路,但仍难逃非法之嫌。在众多企业改制上市中,阳光保险的操作手法或许并非孤单的案例。

  陈平凡律师提醒,阳光保险的“员工持股”被强制清偿,当事者可以依据法律手段,向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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