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新《保险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寿险业老大中国人寿产生何种影响?中国人寿自身又将发生什么变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公司的业务领域,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均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业务流程、销售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大变化
据悉,针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人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产品方面为“三步走”策略。一是清理与评估。中国人寿综合保险监管、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要求,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综合评估分析。在清理过程中对所有产品及条款条文进行了逐一的排查。
二是对公司产品条款进行变更。按照新《保险法》对合同内容修订的要求对条款进行了合法性修订,使之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另外,按照行业协会《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对条款进行了规范性修订,对条款条文的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此外,为了积极推进公司产品条款标准化、通俗化,节省产品开发与运营成本,提高产品的上市效率,中国人寿对其个人保险产品的条款改造为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形态,对绝大部分短期人身险条款增加了自动续保的功能。
三是升级改造。中国人寿在对所有产品进行清理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市场的需要,对一些相对老化的产品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开发了一批新的产品。
而业务管理方面,对于新契约,优化了相关业务单证,加重必要提示;对于核保,完善了核保流程,提高了核保要求,在尽力减少对销售影响的前提下,增强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承保质量;对于理赔,完善了理赔流程,加强关键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实现理赔服务的高效、透明和人性化。
销售方面,则是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加强销售队伍管理,统一规范展业要求。中国人寿为应对新《保险法》实施的影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此举恰好与其一直以来在调整优化业务结构、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一脉相承,诸如规范并优化业务流程、不断附加并提升服务质量的努力等。因此,中国人寿方面表示,对上述变动措施不存在特别的单独核算成本支出的问题。
“费率有升有降”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十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就是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为此,中国人寿在此次应对新《保险法》的产品改造中对所有应当加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产品—即一年期以上的产品—全部予以引入,换言之,10月1日以后,中国人寿所有应当包含该内容的产品全部加入。
中国人寿方面坦言,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不可抗辩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简单的通过提升费率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可取。
就此,中国人寿负责人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因素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同时,中国人寿将通过对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
“整体而言,仅就应对新《保险法》进行改造的产品,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对以此为契机进行的升级产品,费率有升有降。”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中国人寿开发了包括两康等重疾产品、少儿类产品、电销产品以及短期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产品。特别是以前拳头产品“康宁终身保险”和“康宁定期保险”为基础,重新设计开发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简称“新康终”)和“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与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简称“新康定组合”)有许多亮点。
譬如,“新康终”产品在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等产品基本特征方面与康宁终身保险产品基本保持一致。在产品类型方面,新产品设计为传统型长期健康保险;在保障责任方面,加强了重大疾病保障责任,与原来重疾保额为2倍基本保额,身故保额为3倍基本保额不同,“新康终”重疾保额和身故保额均为3倍基本保额,同时将承保的重大疾病病种由10种扩充至20种,以增加产品吸引力,去除高残保障责任,避免增加的病种与高残之间在保障内容上的重叠与混淆,这都使得“新康终”在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定位更加明确。
和“旧康定”相比,“新康定组合”在去除高残保障的同时将承保的重大疾病病种在“旧康定”的基础上由10种扩充至20种,使重疾保障更加突出。在销售策略方面,采取组合销售方式,销售对象以交费能力相对低的中低端人群和中青年为主。
亮点:创新条款形态
中国人寿坦言,一方面为应对新《保险法》实施,必须放更多精力在现有产品的修订上;但另一方面,在产品开发方面也奉行“少而精”的理念。
不过,中国人寿此次仍进行了产品创新的尝试,最大的亮点就是产品条款形态的创新。
如改造后的产品条款形态将以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模式出现。基本条款是指反映某一类产品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为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性事项,主要体现各产品条款中的共性内容的条款。
利益条款是指反映某一个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障利益,除基本条款以外,主要体现各产品中为基本条款所不能体现的个性内容的条款。
就客户角度而言,公司产品区分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后,突出了利益条款对利益保障条目方面的表述,使得利益条款更加简洁清晰,一目了然。改造后条款形态也将更加便于客户对条款的理解和阅读。
从公司角度来说,条款形态改造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公司条款设计,简化条款撰写,提高产品开发与报备效率,促进产品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通俗化,进而提高产品开发水平。同时,条款形态改造统一了目前各个产品中就相同或相近事项的规定,可促进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这是公司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和业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创新。”中国人寿方面表示,“同时,还开发了少儿分红、变动保额两全分红、境内外紧急救援保险等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