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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处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7日 10:00  保监会网站

  保监罚〔2009〕28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康平街88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当事人:吴术,安华农险现任董事;住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胜利街3-15号。

  当事人:郑万起,安华农险现任董事;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东大街292号。

  当事人:郑克国,安华农险现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

  当事人:宗国富,安华农险原任董事长;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西中华路19号楼509号。

  当事人:刘志强,安华农险现任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一区3号楼3单元906号。

  当事人:刘慧萍,安华农险现任财务部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2号。

  经查明,安华农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投资关联企业股票

  2007年10月,安华农险在未取得保监会批准的股票投资资格情况下,委托其股东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名门电力)购买另一股东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昊融)下属上市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非公开发行股票1782256股,损失数额巨大。

  二、违规设立安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3月,安华农险财务部以公司文件《关于投资成立吉林省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决议》为依据,在没有领导签批的情况下,全额出资100万元,于3月10日(营业执照日期)设立吉林省安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信息公司)。

  三、以关联借款违规运用资金

  2005年7月15日,安华农险与股东吉林省公主岭市正氏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氏企业)签订金额为600万元的《借款合同》,时任董事长宗国富签字。2006年1月23日,正氏企业向安华农险支付了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197,160.00元。除此之外,截至2009年3月27日,安华农险未收到正氏企业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07及2008年度财务数据和偿付能力报告不真实

  (一)安华农险吉林分公司将从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银行借入的应当计入负债项目的款项3.4亿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当年收入不真实。2008年1-3季度财务报表未将借入款项3.4亿元在负债项目中反映,偿付能力报告少计认可负债3.4亿元。2008年11月12日,安华农险吉林分公司归还吉林银行借款1亿元,应计未计借款利息533.1万元;2008年12月30日归还吉林省财政厅借款40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2008年末仍欠吉林省财政厅2亿元,未在会计报表的负债项目真实反映。上报保监会的2008年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因此虚增认可资产3200万元(按80%认可),少计认可负债2.05亿元。

  (二)安华农险通过名门电力投资吉恩镍业股票应于2007年末按股票市价计价核算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资本公积2,439.91万元,但公司计价核算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虚增2007年度收益、多计2008年度损失。2008年吉恩镍业股价持续下跌,但安华农险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直至12月30日卖出全部股票,该行为导致安华公司2008年1至3季度末分别虚增资产和净资产3552.04万元、1.02亿元和1.36亿元。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安华农险的股票投资不应确认为认可资产,由于将股票投资列示为认可资产,安华农险2008年1-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虚增认可资产1.72亿元(按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95%认可)。

  (三)安华农险2008年费用支出中,存在以虚假发票报销费用,以虚假费用支出报销车改补贴,以报销非公司员工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和业务宣传费方式支付咨询费等行为。此外,还存在为非执行董事报销差旅费及费用支出项目不真实的问题。

  五、报送虚假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安华农险董事吴术在内蒙古百金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金纳)股东会议决议上的虚假签名,涉嫌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事项,以致安华农险向保监会报送的相关资料未披露股东吉林昊融与百金纳的关联关系。2008年1月,安华农险向保监会上报的《关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报告》,其中表述“公司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也与上述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的报告。

  六、董事长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报保监会核准

  2007年12月20日,宗国富辞去安华农险董事长职务后,董事刘志强实际履行董事长的职责至今,但安华农险未以文件、决议的形式对刘志强予以任命,也未报我会进行核准。

  上述未经批准投资关联企业股票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我会决定给予安华农险罚款20万元并限制其除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运用范围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规设立安华信息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我会决定责令安华农险改正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以关联借款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我会决定责令安华农险改正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2007及2008年度财务数据和偿付能力报告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我会决定责令安华农险改正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报送虚假报告、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我会决定责令安华农险改正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董事长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报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我会决定责令安华农险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吴术为隐瞒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而进行虚假签名,对安华农险向保监会报送的有关报告、文件和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责令撤换的处罚;

  当事人郑万起作为正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正氏企业与安华农险签订资金借款合同,是该借款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对以关联借款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责令撤换的处罚;

  当事人郑克国分管财务工作,对安华农险股票投资和借入3.4亿元资金的会计处理、偿付能力报告的签署确认以及公司存在虚假发票报销和费用支出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责令撤换的处罚;

  当事人刘志强对安华农险违规投资股票和设立安华信息公司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刘慧萍对安华农险存在发票报销和费用支出不真实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宗国富对安华农险违规投资股票和以关联借款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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