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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 16:42 《大众理财顾问》

  英国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根据该法,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The 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Board, PPB)为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障。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英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对所有因金融机构丧失偿付能力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一站式(one-stop shop)的补偿服务,PPB的工作从此为 FSCS所替代。在赔偿方面,保单持有人所获得的最高赔偿数额取决于其持有保单的类型,1975~2000年,PPB共赔偿34586万英镑,其中强制性保险(如汽车和雇主责任)的赔偿程度为100%,其他为90%。2000年英国FSCS实施后对非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限额稍作了调整,规定保单持有人索赔额在2000英镑以内的可获得100%的赔偿,2000英镑以上部分获90%的赔偿。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

  我国在2005年1月1日实施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当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办法》将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设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以90%和80%进行救济;当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将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或由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但是救济金额,分个人和机构,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和80%。

  但我国目前在救济方面没有对传统的人寿险、养老险和带有投资性质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进行区分,也没有具体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因此,在最终破产救济时,三者的救济比例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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