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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1:14 北京商报

  酝酿数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政策有了新进展。

  保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今年12月17日之前以电邮或传真形式反馈对该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新规,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超150%才算正常。

  据悉,由于目前我国对保险集团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还存在空白,保险公司因资本金不足、业务发展过快、公司治理混乱、高管人员失职、投资重大损失等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明显,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保监会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提出要建立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偿付能力重组的标准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偿付能力评估,确定评估依据、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定义等;并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监管措施进行了界定。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偿还债务的能力。保监会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督方式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保监会通过对其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并开展现场检查来考核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同时,保监会还将在此基础上将保险公司分为3类,实施分类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通过“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直接接管”等措施实行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关注类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为正常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通过数据质量、治理结构风险、市场行为风险状况等认定其偿付能力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进行整改,或采取与不足类公司相同的监管措施。

  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1号令如今在很多方面已经滞后于保险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

  保监会称,新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吸收了近几年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教训,初步建立起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将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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