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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准备金算不算利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11:32 中国保险报

  -相互保险制度研究③

  □朱俊生 庹国柱 刘万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提取每年保费收入的10%建立了“大灾准备金”,以备发生大灾时责任准备金不足应付赔款时的一种后备。这种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后备,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

  对于该“大灾准备金”性质的认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与税务部门发生分歧。税务部门认为,这个“大灾准备金”是该公司为逃避所得税私自设立的,坚持要对该准备金课征所得税,阳光公司认为,这个用保险费设立的准备金根本不是所得,不应该课征所得税。这就涉及到如何对“大灾准备金”的来源和性质做出界定。这个问题既是一个相互保险公司的特殊问题,也是对其他财产保险公司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农业保险的巨(大)灾准备金是一种特殊的准备金,是为了应付发生巨灾风险事故后,责任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一种准备,这实际上是一种负债,而不是所得。我们认为,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较大,仅有普通的“未了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等还不够,需要另外建立一个“大灾准备金”,以应付农业保险业务的巨灾损失赔付。所以,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中,提出将“由国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并原则上规定,其管理办法将由保监、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部门拟定。

  问题是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个准备金,认为这是利润,应当征所得税。税务部门的态度也可以理解,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和具体的巨灾准备金建立和管理办法都没有出台,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要设立这种“大灾准备金”,就将其理解为总准备金。而目前保险法律法规中所讲的总准备金,的确是规定用税后利润建立的一种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且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其实这个问题也有再探讨的必要。实际上,保险总准备金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安全费率部分的保费,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应属于保险基金。进一步讲,保险总准备金不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而应从费率中直接提取。理由是:按照纯费率(指平均保额损失率)收取的保费,基本上可以维持正常年景(即不出现巨灾巨损的情况)的保险赔付需要。按安全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则是平均损失额以上的附加额。这个附加额在正常年景不必用于保险经济补偿。它以保险总准备金的形式积存起来,用来应付超过正常年景、突然发生的巨灾巨损的经济补偿需要。因此,按照安全费率收取的保费,转化为总准备金,是巨灾巨损的赔付费用,虽然不一定在当年使用,但从长期来看,它最终还是要用于补偿投保人损失的。因此,它是对投保人的负债,决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而不是从保费中直接提取,不利于保险公司总准金的积累和规模的扩大,对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长远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农业保险试验中目前都将农业最需要的水涝、干旱等巨灾事故损失列为保险责任,而这些巨灾事故使投保农林牧渔标的遭受巨大损失的机会较多。而考虑到农户负担能力和政府补贴水平,又不可能将保费率的安全系数过分加大,因此保险费率不可能很高。那么提取适当的巨灾准备金对于加强保险风险的管理,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此举应当受到政府的鼓励,在税前列支,而不是通过征税加以限制。

  特别地讲,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无论他们建立何种责任准备金,都是用保险费建立的。这些基金都是投保人的税后收入形成的,只是用做损失补偿的一种准备,不存在利润因素,就没有赢利可言,课征所得税更没有道理。

  因此,我们认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和具体的巨灾准备金建立和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对各个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取的巨灾准备金暂时不宜征税。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再根据这些规定处理,这样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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