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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与创新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9:42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周道许

  在今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高瞻远瞩,号召全国人民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这标志着创新将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中所阐述的,植根于经济社会机体的创新是个“创造性毁灭”的过程,是一柄难以驾驭的双刃剑。创新可能带来高额的收益,使我们品尝经济社会飞跃的甘泉;创新也可能带来大量的风险,使我们费尽艰辛而一无所获。实现创新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匹配,保证集中的收益和分散的风险,是发挥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关键。保险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恰恰可以有效地转移创新风险,免除创新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建设创新型国家,积极有序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说来,从货币市场创新、资本市场创新到政府监管创新以至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险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险与货币市场创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货币和资本市场基本处于相互分割状态,缺乏协调和沟通。这为政府监管和宏观调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两个市场的创新必须沿着正确轨道运行,才能维护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秩序,顺畅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险可以为这两个市场的创新保驾护航、推波助澜。

  我国货币市场的创新面临重要机遇,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极大地推动了这一进程。首先,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增加了货币市场的供给,活跃了货币市场的交易,也对货币市场的工具和组织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增加了市场交易主体,促进了货币市场的竞争,推动了货币市场工具的创新,进而提高了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各个市场主体也必须立足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更快更好地发展。最后,2005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调整利率,这就造成利率和汇率更大范围的波动,使得保险市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一方面为保险业开发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提供了机遇,一方面也参与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助于形成货币、资本和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国家货币政策的效力。

  保险与资本市场创新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23号文件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这些意见可谓高屋建瓴,为我们理解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提供了深入分析的思路。2005年我国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约为3.8%,而发达国家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上,这说明我国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亟需提高。但是截止2005年底,我国保险资产占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的比重达到11%,保险已经成为消费者规划终生收入和消费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588亿元,金融债1785亿元,企业债1208亿元,证券投资基金1099亿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机构投资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发挥专业投资者的优势,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最终促进资源向边际生产率较高的领域转移,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资本市场创新的新趋势为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创新提供了新契机:

  一是资本市场组织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世界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兴起使得资本市场的参与机构、资金结构和监管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界限日益模糊,也使得统筹兼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银行业一直是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主体,保险业和证券业则相对滞后。这种畸形结构使得金融业结构失衡、效率低下,抑制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对于现阶段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社会经济风险不断扩大,作为金融业一大支柱的保险业能否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中发挥“推进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建立健全能够稳定金融结构的保险体系,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完善资本市场组织的必要前提。

  二是资本市场投资工具从基础工具转向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是20世纪70-80年代全球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在传统金融投资工具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的基础上衍生而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不仅打破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传统界限,而且极大地拓展资本市场的功能:资本市场既是融通资金的市场,而且是规避风险的市场。而规避风险正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所以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可以促进金融衍生工具的蓬勃发展,同时减缓甚至化解重大的投资风险。

  三是资本市场融资模式从融资证券化转向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指传统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则指对信贷资产进行技术处理和市场交易,并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最终实现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对已有信用关系和存量资产的重新组合和优化,可以极大地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保险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资产的证券化必将有助于金融资源快速、有序、合理的流动。

  四是资本市场结构从主板市场转向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蓬勃兴起为中小型企业创造了上市的机会和场所,为高科技产业提供了孵化器。大型企业的垄断力量可能阻碍创新,而中小型企业正是创新的市场主体。保险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中可以发挥如下作用:保障企业不因创新失败遭受重大损失,转嫁科技创新带来的潜在民事赔偿责任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优化高科技投资环境、改善对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提供对科技创新的有效需求,从而优化科技创新的外部环境;为各种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并作为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向高科技企业流动。截止200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间接和直接投资股票市场846亿元,其中较大部分受资企业都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它们为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保险与政府监管创新

  经济学强调“看不见的手”原理,认为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效率最高,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则容易扭曲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政府的角色只是“守夜人”,即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条件,并克服可能的市场失灵。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对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其主要趋势就是在遏制重大经济社会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管对市场活力的损害。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这一趋势突出表现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行业自律性监管。

  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可以稳步推进金融监管创新。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必然带来市场自身所固有的风险,而且在金融市场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情形下,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是层出不穷。在分业经营下,同类金融机构运作方式大同小异,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相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相对简单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管程序,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边界逐步淡化,金融机构内部交易渠道大大拓展,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和社会心理的恐慌。因此,让市场机制顺畅运行而又不致诱发重大经济社会风险就对市场导向的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挑战。保险的风险转嫁功能可以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为金融监管创新免除后顾之忧。

  保险监管创新本身也是金融监管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不断创新,保险业逐步确立了以监管促发展、防风险的监管理念,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没有大的系统性风险,为保险监管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保险监管模式创新除了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之外,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以此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以此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以顺应保险监管机构稳定、效率和目标的多维目标;同时大力提高保险信息公开化和保险监管法制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如下几个方面改革现有的保险监管模式:一是明确保险监管的范围。国务院23号文件提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因此,应修改《保险法》中仅监管商业保险行为的局限性,扩大保险监管职能。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跟踪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变化;需要量化、细化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需要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也需根据当前保险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三是完善信息传导机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出台配套的

政策法规,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
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在保险市场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为消费者的理性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克服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框架之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应该加强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磋商和合作,共同拟定重大的监管政策,以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

  保险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个需要统筹兼顾、运筹帷幄的系统工程。把创新渗透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创新,也需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各个环节的有效互动。保险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是保险可以促进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在计划经济影响之下,个人主要依靠银行储蓄、家庭互助以及单位和政府救济来应对风险,企业在软预算约束之下也将政府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这种模式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潜在缺陷,使家庭承受风险的能力大打折扣,在重大风险面前束手无策,也使企业视潜在的风险隐患于不顾,盲目地生产经营。这一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风险管理模式。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风险保障机制向市场导向的风险转移机制转变,从而提高社会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

  二是保险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创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极其不平衡,银行成为配置金融资源的主体,而且主要依靠吸纳中短期存款支持长期贷款,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比较突出,宏观经济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下降,上世纪末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可谓前车之鉴。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动脉,建设创新型国家无疑需要创新金融体系。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转化,从而优化和深化金融市场结构,减少国民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

  三是保险可以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级实施,这种模式适合当时利益关系单一、社会纠纷较少或处于压抑状态的经济社会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元利益格局初露端倪,社会阶层分化昭然于世,政府包揽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行政手段为依托、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以市场机制为凭借、各种组织机构分工合作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行。

  四是保险可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商业保险在丰富社会保障层次、提高人民保障水平以及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方面具有

社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因而商业保险可以促进政府统包的社会保障体系向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从而有效地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而最大程度地攫取创新收益、规避创新风险正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可以通过保险监管的创新推动政府监管的创新,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模式、金融体系、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今迈步从头越”。当前我们要抓住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契机,加快建设创新型的保险业,为创新铺路搭桥、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推进器”和“稳定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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