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13年的保单,终于到可以享受的日子了。投保人吴大爷喜滋滋去领钱,却被告知早在7年前,该保单已被退掉,保险金也已被领走,吴大爷目瞪口呆,自己居然遭遇“被退保”!
吴大爷表示,自己并未办过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不买账。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按保单约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一星期前,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因分歧没有调解成功。昨天,此案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
事起 13年保单,遭遇中途“被退保”
今年62岁的吴大爷家住江北慈城,早在13年前,也就是1998年的2月中旬,他就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该保单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380元,等到60周岁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每年拿1200元,直至吴大爷身故。
今年年初,吴大爷算了算,已经到了享受这份保险收益时间了。但怎么也找不到保险合同,幸好,当时的缴费凭证还在。吴大爷想,合同反正在保险公司有留底,于是就拿着缴费凭证,要求对方履行保险义务。
没想到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您已经退保了。
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上显示:吴大爷2004年7月已经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保险公司就收回了保单,并给付了退保金10365元。
吴大爷说自己投保后根本没来过保险公司,何来退保一说?
为证明所说无误,保险公司拿出一份“退保申请书”,上面有吴大爷签名。另外,吴大爷在家找不到的保单原件已在保险公司处,这是在吴大爷退保时回收的。
想了半天,吴大爷忽然想起一件事。2003年家里遭小偷,保单多半就是那个时候被小偷偷走,并冒领保金。
争论是我保管不善?还是你审查不严?
可这一切都是猜测,没什么证据能证明确实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保险公司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程序替“吴大爷”办理退保手续。对此吴大爷反对说,连身份证真假都不辨别,连签名真假都不核对,保险公司明显没有尽审查义务。
究竟是吴大爷保管不善,还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
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在2006年起才有了身份证识别系统,因此在2004年,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而伪造签名,也只能证明有人冒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投保人吴大爷保管保单不善,遗失后也没向保险公司挂失,这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缘由。
吴大爷反驳说,签名是假的,这一点经过司法鉴定后已经确认。而那张所谓的“退保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是假签名,领款收据中,“领款人”一栏索性就没有签名。保险公司凭一份保单加上这些假的东西就把钱退给别人,这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
判决未尽审查义务,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退保申请书”中签名并非原告吴大爷所签,因此原告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保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现被告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经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故不能认定被告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此外,经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有前后矛盾的瑕疵,加之领款收据中亦无领款人签名,可见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前签订的终身寿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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