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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保单牵出12家保险公司 飞机上失明找谁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2日 07: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微博 ]

  如果不是两年半前在飞机上的受伤,汪陵奇现在应该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专心帮助父亲打理生意。如果没有因为受伤引发的这场官司,汪陵奇也不知道自己购买的交通保险还有这么多的“奥秘”。

  2008年4月22日晚9点,汪陵奇乘坐飞机从重庆飞往贵阳出差,飞行途中使用洗手间时,遇到气流颠簸,不小心撞在了洗手间折叠门的角上,当场眼镜片破碎刺伤左眼,下飞机后到医院检查、治疗,最终左眼失明。

  记者看到,汪陵奇2008年4月17日在贵阳机场购买了4份相同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费25元,保额为45万元,保险期为15天。

  汪陵奇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意外伤害导致失明,保险公司则认为他涉嫌“骗保”。在事发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汪陵奇多次往返于成都和贵阳之间,经历了提起诉讼、一审败诉、继续上诉、依然败诉的过程。

  1个人面对12家保险公司

  在汪陵奇4份同样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上,记者看见,每份保险单的右下角都印有12个红色印章,分属于12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有12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汪陵奇的保险责任。

  2009年6月19日,汪陵奇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12家保险公司。“就是我一个人和12家保险公司‘共保体’的抗争。”汪陵奇说,在买保险的时候,自己没注意一份保单会涉及那么多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才感觉到同时面对12家保险公司的压力。

  事实上,航空意外保险或者交通保险(航空意外保险的替代产品)“共保体”成立的初衷,是寿险公司为抵御恶性竞争而形成的联盟。法学界对于“共保体”经营航空意外保险或交通保险的诟病,在一些律师看来,在巨大的利润面前,“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价格竞争,而另一方面,在购买保险的个人与“共保体”发生纠纷时,往往“共保体”会处于强势地位,其背后的保险行业协会也会发挥作用。

  汪陵奇的二审代理律师李滨,曾于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航空意外保险收取的保费数额和支付赔款数额,同时公开“共保”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具体经营主体。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2月3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督公开(2009)1号》文件中,公开回复说明:2004年至2006年,全国航空意外保险共收取保费6.6亿元,支付赔款1140多万元。

  同时,文件的第三条显示:保监会成立后,确实发现部分地区存在通过“共保”方式销售航意险(航空意外保险)的情况,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整顿规范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骗保”还是“拒赔”

  2010 年8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汪陵奇诉讼请求。2010年9月,汪陵奇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事发时没有目击者证实,伤者有可能“自伤”;二、汪陵奇曾于2008年3、4 月期间在重庆、四川、贵阳购买过8张保险单,购买多份保单有重大骗保嫌疑;三、汪陵奇2008年3月10日左眼曾经受过外伤;四、通过司法鉴定的模拟试验,认为汪陵奇左眼失明“难以用2008年4月22日在飞机上所受外伤解释”。

  汪陵奇认为,飞机上使用洗手间是一个私密行为,不可能存在目击者;购买多份保单是自己的习惯,也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4月22日受伤之前坐飞机购买多份保单的证据;2008年3月受伤后,经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已经基本恢复。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汪陵奇说,模拟实验是在飞机静止时进行,不具备参考性,且个人对飞机颠簸的反应不同,鉴定结果缺乏可比性,自己不能接受。

  12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汪陵奇还在寻找贵州省外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之后再继续申诉。汪陵奇已经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12家保险公司告知各自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一审将于1月13日开庭。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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