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路英 赵晓菲
近日,《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查询各地保监局网站,25张意外险罚单,206万元的罚款金额,受罚公司涉及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平安财险、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合众人寿、阳光人寿、阳光财险、永诚财险、嘉禾人寿等12家保险公司及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等2家中介代理机构。
其中,中国人寿受罚次数最多达7次,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被合并罚款35万元,单笔罚款金额最高。
之一 欺骗投保人
川保监罚〔2010〕31号显示,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肖峰,于2009年9月29日至11月15日期间代理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业务中,擅自修改保险单证,欺骗保险人和投保人,涉及投保人1531人。公司被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另外,京保监罚[2010]33号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在委托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向投保人王某销售航意险保单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平安人寿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之二 客户出险保费才入账
吉保监处〔2010〕10号显示,杨春雷在担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意外险和健康险部总经理期间,因少录入保费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吉保监处〔2010〕1号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承保后未将该客户保单信息录入公司业务系统且保费收入未入账,客户出险后,又于2009年4月3日将客户保单信息补录入业务系统;系统中无投保明细;直接冲减保费合计1,523,880.76元等问题,被责令停止长春地区接受幸福阳光A款—意外伤害保险和一路阳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豫保监罚〔2010〕4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平桥支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期间,编制虚假的学平险业务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不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之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情
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员工买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津保监罚 [2010]7号显示,保险销售人员邢峰,于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2月25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为苏兰格本人及其丈夫投保了综合意外险(并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各一份;于2008年8月6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了保险合同,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为此,天津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苏保监罚〔2010〕2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09年12月,承保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汇交件,涉及“被保险人”75人,并于2010年1月对上述保单进行了退保。上述保单的承保和退保过程,相关“被保险人”实际并不知情。被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四 手续费达8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襄城支公司,于2009年对销售的部分 “九州同乐”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单净保费入账,坐扣保费10,490元;2009年对部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定额保单净保费入账,坐扣保费。
黄亚男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分管该项业务的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内保监罚 [2010] 1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2008年,销售航意险477.77万元,实际入账 158.45万元;2009年上半年销售航意险263.43万元,实际入账63.82万元。差额部分共计518.93万元,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辽保监罚〔2010〕30号显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委托兼业代理机构以航空旅客为销售对象,代理销售“嘉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487280元,在销售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约定代理手续费为所收保险费的80%。其中,由代理单位出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后,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列支代理手续费453066元;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虚列“业务宣传费”、“印刷费”等共计1540900元,变现后用于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嘉禾人寿被责令停止沈阳市行政辖区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冀保监罚〔2010〕18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
所辖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河北保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处罚款10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也于2008年,2009年上半年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差额部分共计518.93万元。被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五 与无资格机构签代理协议
豫保监罚〔2010〕33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鸡公山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信阳市南湾湖风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京保监罚[2010]34号显示,信访人反映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存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从业人员不具有保险经纪从业资格、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其负责人海霞被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航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航翔”)签订了《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委托广州航翔代理销售保费面值为20元/张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2009年3月始,广州航翔又委托广州市花都区航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航服”)代理销售你分公司《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产品。花都航服韶关营业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阳光人寿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六 阴阳保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间,从事缮制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阴阳保单、保费和手续费未据实入账行为。被河北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无独有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财险)也被查出,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间,从事缮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阴阳保单、保费和手续费未据实入账行为。永诚财险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十万元。
同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也因同样的问题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之七 套取费用、截留保费
内保监罚 [2010] 21号显示,内蒙古保监局于2010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对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下称合众人寿)进行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合众人寿于2009年至2010 年5月,委托内蒙古伟坤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共计代理销售“航意险”保单53513份,保费收入1070260元。
另外,该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5月,利用“呼和浩特市建工生产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385568元,用于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并于2010年1月至5月,截留保险费1450520元。
对此,内蒙古保监局对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合并罚款35万元,并处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鲁保监罚[2010]37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朱焱(平安财险临沂中支总经理)、滕启超(平安财险临沂中支财务部负责人)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费用不真实;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未录入系统; 跨年度调整保费收入。
为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1年;朱焱予以警告、罚款3万元;滕启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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