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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无故被辞退 前7年社会保险竟一分未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 14:32  华商网-华商报
漫画/王启峰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漫画/王启峰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在这个节骨眼上,单位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只支付很少的经济补偿金。“我将我最好的10年青春献给了单位,现在42岁了,却要重新就业,前几年的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给我缴纳。”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委,21日,这样一起讨要社保、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在西安开庭。

  老师没有犯啥错,突然被辞退

  “2000年8月23日,我到南郊一民办高校中学部工作,前三年既当班主任又当代课老师,后三年只是当代课老师。”刘先生说,后来中学部取消了,他就调到学院图书馆任管理员。

  6月2日,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在校图书馆上班,突然领导递过一张纸给他,仔细一看,竟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刘××老师,您与学院签订的编号为HT108608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经与您所在部门沟通并报学院研究决定,与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再有两个多月,我工作就满十年了,在学校里我从没犯过啥错误,年终评比也是良好,单位为啥说不要就不要了呢?”刘先生显得十分不解,他查阅了《劳动合同法》之后才恍然大悟,“合同法上说,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差两个月就满十年了,学校现在突然辞退我,可能就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前7年社保竟一分未缴

  起初,刘先生认为,合同到期,单位选择终止,虽然临近10年了,但还是没有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他只能吃哑巴亏,然而当他查阅自己的社会保险时,却发现从他进学校到2007年12月之前,学校都没有缴纳社保,而且学校只答应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

  刘先生说,自2000年进入学院时,他并未与学校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学校和他签订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到2008年12月19日的固定合同,之后又签订了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的合同。“就算要终止劳动合同,学校也应把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给我。”6月10日,他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单位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支付2000年9月至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办理失业救助金手续,或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校方终止合同是学校正常工作

  刘先生所在的民办高校人事处人事督导张德顺告诉记者,和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学校在其合同将要到期时的正常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该校办公室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说,学院与每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都是结合各方面原因,基于他平时工作的表现做出的,并没有其他原因。对于以前是否没有缴纳社保,没有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拒绝回答。

  21日当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出具仲裁书,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观点

  单位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刘先生还没满十年工龄,第一份固定劳动合同签订也是在2008年以前,所以学校的做法没有太大问题,但未缴纳社保,学院必须补缴,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有专家认为,企业和员工都有双向选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学校应当支付刘先生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瑾认为,学校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几天签订了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则签到刘先生工作满10年前两个月,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签订合同就是为了撵走劳动者,不签则没有工作;签了的话,合同到期时,单位却可以冠冕堂皇地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而不予续签。她认为这两份固定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学校应向刘先生支付20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也有权继续续签劳动合同。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侯希 采写

  市民担忧

  10年后谁“管”我

  10年之后,“谁来管我”,刘先生的遭遇让不少劳动者不免担心,自己在工作将近10年后,是否也会遭遇“10年槛”。在市区上班的陈先生说,他今年工作刚10年了,合同快到期前,他也感到十分紧张,生怕单位不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幸好,单位比较仁慈,给我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如果员工没有大的过错,单位在快10年时,应该给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毕竟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单位。”

  在南郊工作的陈女士说,能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往往是人生最好的时光,等到年龄大了单位却不签合同了,这样的单位太不近情理。但有时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的做法可能合法,却让人感觉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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