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给了两年红利,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却说三年的红利已全部取走,而且不给任何证明。“之前办理退保时工作人员曾说,第三年的红利没有派发,让我7月初再来领取。可是最近去领时,邮储的回复竟然前后矛盾,这保险红利竟成了一笔糊涂账。”张先生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他在邮储的“坎坷”经历。
市民遭遇
三年定期“变脸”成保单
2007年4月12日,张先生83岁的老父亲携带3万元现金到中国邮政东楼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经过工作人员热情的介绍存了三年定期。2010年4月12日,他父亲带着存单去取钱,却被告知存单是五年期,不是三年期。张先生的父亲几次交涉都被拒绝取款,理由都是没有到日子。张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储蓄所开始交涉。
交涉期间张先生了解到,他父亲3万元的存款竟然“变脸”成保单。原来三年前他父亲办理定期存款时,工作人员推荐了一种新的存款方式,并许诺收益比定期存款利息高,而且还赠送一份保险,对银行业务不太了解的老父亲动了心。尽管存款被忽悠买了保险,但张先生表示,只要能把钱取出来就无所谓了。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取回本金,但是只能先给两年的红利,第三年的红利过段日子才能领取。
第三次分红没领就“已支付”
张先生按照要求办理了退保手续,拿到本金和两年的分红共计32320元。7月1日,张先生按照当初的约定再次来到中国邮政东楼储蓄所询问第三年的红利。该储蓄所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张先生,第三年的红利已经领走了。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张父结算存折的账面上一共有四笔账,其中就有第三年的分红。张先生问到,既然第三年的分红已经提前打到账户,为什么自己的父亲不知道?四笔账中哪一笔是第三次分红的款项?该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些我们就不知道了,有什么问题你自己找保险公司去。”
“储蓄所不会做出书面证明”
张先生要求该工作人员写一个书面情况,证明已支付了第三年的红利,该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个证明她写不了。张先生又提出和负责人见面交涉,该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都不在。在张先生的坚持下,来了一个自称是负责人的王女士,她表示,三年的红利已经支付,储蓄所不会做出书面证明,然后就不再理会张先生的要求。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第三年的红利7月1日之前肯定到账。但在结算存折的明细上,张先生取走32320元后,只有6月21日增加的2元多,没有别的款项发生,东楼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却说,已经提前支付了。“我真的不知道提前支付给谁了,即便是提前支付了,那支付的金额到底是多少,是哪笔交易,最起码可以告诉储户吧。”
东楼邮储
存折明细理财经理说不清
当记者来到中国邮政东楼储蓄所时,该所的理财经理王莹指着张先生结算存折的复印件对记者说,上面除了3万元的本金之外,还有三笔收入,这就对应着保险公司给的三年红利收益。但当记者要求王莹明确告知结算存折上每笔收入分别对应哪年的红利收益时,王莹却表示:“因为我不是保险公司的,我无法准确告诉你结算存折上的各个往来款项的具体明细,邮局所有人都无法跟你说清楚。邮局只是代办机构,结算存折只是划账。这是储户自己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对存折的每一笔记录都能说清楚,活期存折的内容太多了。”王莹反问记者:“比如你的活期存折,你问银行每一笔账目往来银行都能说清楚吗?”
最后,王莹明确表示,张先生已经拿到了三年的分红,虽然比正常规定的时间有所提前,但是提前分红对消费者来说还能多受益,至于消费者让我们写个已经领取三年分红收益的说明,我们给他写不了。
保险公司
消费者确实未领第三年红利
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天津分公司办公室的孙先生表示,张先生在今年4月初办理了退保手续,而今年的红利派发日期是4月30日。因为在给投保人寄发今年的红利之前,消费者做了退保申请,因此当时消费者暂时只能领取之前两年的红利,第三年的红利在4月30日之后就可以领。经过查询,张先生确实尚未领取第三年650多元的红利收益,邮局工作人员解释“第三年红利已经领取”的说法是不对的。张先生购买的保单是通过邮局代理销售的,张先生可以在邮局办理第三年红利的领取手续,只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的复印件,做个申请就可以,当然也可以直接联系 保险公司。
律师观点
邮局做法不负责任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魏炜律师表示,消费者在邮局购买保险,邮局作为一个代理机构,与消费者和 保险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三方合同关系。邮局给消费者开立结算存折,用于结算和 保险公司的账目往来,邮局有责任如实、准确地记录结算账户中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然而,邮局的工作人员甚至在不清楚结算存折上每笔往来款项的实际意义时,就武断地告诉消费者三年的红利已经全部付清,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如果当时邮局销售人员确实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把定期存款擅自改成保险卖给消费者,那么相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银监会
严禁误导销售不当宣传
记者了解到,高龄老年人在银行存款时被推销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不鲜见,为此2009年 银监会专门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严禁误导销售与不当宣传。 银监会要求银行对购买投资性保险产品的客户,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域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银行可以允许 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在银行规定的理财区域内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
柴波 刘连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