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保单上虚假签名,未被保险业务员“识破”。几年后,投保人因急需用钱,提出退保。因签名不真实,保险合同得以解除,为此,保险公司损失惨重。这名保险业务员因审核不严而被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难咎其责,需承担7万元的赔偿。
投保五年后要求退保
2002年3月,39岁的肖某进入本市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之后不久,肖某就接到一笔大单,郑某夫妇希望为全家人购买保险。在随后的5年时间里,郑某夫妇先后购买了8份保险,被保险人均为他们的儿子、女儿。多年来,郑某夫妇累计缴纳的保费高达51.6万余元。
2008年10月,郑某夫妇提出,家中有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希望退保提取现金。随后,肖某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了这一情况。与此同时,郑某夫妇则向保险公司申明,称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儿子、女儿亲笔所签,因此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单无效,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的确是虚假签名,遂同意与郑某夫妇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向郑某夫妇退还了保费46万余元。
保险公司状告代理人
之后,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业务员肖某告上法院。公司指出,由肖某经手的郑某夫妇8份《保险合同》均存在代签名情况,均属无效合同。保险公司认为,肖某作为保险代理人,违反了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责任。为此,保险公司要求肖某赔偿相应损失。
肖某则辩称:“我将未签名保单留在郑某夫妇家中,要求郑某夫妇通知其儿子、女儿在‘被保险人’一栏上签名。几天后,郑某夫妇告诉我说儿子、女儿已签名。”据此,肖某认为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他同时认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是导致这一退保事件的主要原因。
肖某还表示,郑某夫妇缴纳的50余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占用6年,公司早已产生投资收入,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因此,不能再要求他来赔偿。
法院判定责任“三七开”
法院认为,肖某明知郑某夫妇在投保时存在代子女签名的行为,却仍然违规操作,与郑某夫妇签署了8份无效的《保险合同》,最终导致退保纠纷。而在之后的数年时间里,肖某完全有时间要求对此予以核实或者更改,可见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而保险公司对此也有管理责任。遂确定双方的责任“三七开”。最终,肖某被判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