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明知一老人不符合条件,也没有驾照,却劝说其投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而老人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后,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保险事故为由拒赔。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0000元赔偿金。
2008年9月,在保险推销员的再三劝说下,五莲县69岁的李某竟投了一份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为了这份保险金额为60000元的保险,李某交了100元的保险费。2009年6月,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意外身亡。
李某意外身亡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李某在投保时已66周岁,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16周岁至64周岁年龄界限,并且李某并非驾驶员,其因煤气中毒引起的意外身亡,不属保险事故,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投保人李某如实提交了身份证明,并未隐瞒其真实身份,对投保人的年龄及身份审查均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义务范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李某的情形,却仍向其出售保险凭证,属于未恪守诚信职责,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确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家属60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