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29日电(记者 顾烨)因让保险业务员代填保单填错年龄,致使自己无法享有预期保险收益,已经交纳3年的保费也不能全额退还——无锡投保人沈红发日前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吃了这样一个窝心的哑巴亏。主审这起纠纷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因他人原因致保单申报不实,投保人同样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填报个人重要信息时千万大意不得。
原来,沈红发5年前经某寿险业务员推荐,投保了一款养老险,当时图省事,沈先生在空白投保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他信息都让业务员代为填写。沈先生连续缴了3年保费后才发现保单上的身份证号码错了。他明明是1966年生的,保单上却写成了1968年,一字之差“年轻”了两岁。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更正,没想到,这一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断然拒绝。
保险公司称,沈先生买的养老险,年龄越小,缴的保险费也越少。根据保险法规定,沈先生少报了两岁,属于申报年龄不实,致使其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如果沈先生想将保单更正过来,得先补交保险费。这个问题不解决,沈先生就算继续缴费也不能享有预期的保险收益。
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业务员,并在空白投保单上签了个字,其他内容都是业务员代为填写的。年龄弄错的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于业务员。沈先生觉得不排除业务员为了多拿佣金而擅自修改身份证号码的可能性,他坚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已交的保费。
无法调解的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要素。这是决定保险费率与承保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的依据。申报年龄不实构成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许多投保人会将现金价值与已交的保险费混同,实际上两者并不对等。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越早,缴纳保险费的年数越少,可以退还的现金价值也越少。以沈先生为例,尽管他已经缴纳3年保险费共12180元,但返还现金价值仅有7500元。
一时图省事却吃了这么大亏,沈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却又无可奈何。主审法官由此告诫广大市民,如实申报年龄的义务在投保人,因此投保人不应对年龄等重要条款未进行审核就在空白合同上贸然签字,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