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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30日保险投诉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 15:39 新浪财经

  编者按:6月1日-30日,通过我们的投诉平台,网友对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在此摘录原文如下:

  1.保险公司涉嫌欺骗客户

  (被投诉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投诉时间:2008-06-10)

  投诉平安保险欺骗客户的不当行为

  我于2005年为父亲投保平安康盛重大疾病险种(P240900001522519),于合同有效期内脑出血,现已通过司法鉴定符合赔偿范围,但平安保险称两次住院病历中 既往史一栏中一个写有高血压病史10年,平时服药,一个写有高血压3年,用药不详,称属于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作为投保人,我本人认为平安保险的做法有失公平,原因如下:

  一、我父亲在此之前从未被医生诊断为高血压,无任何门诊记录,病历既往病史是我弟弟(平时在部队,不了解情况)当时入院口述的,平安保险提出的写有既往病史的两份病历互相 矛盾,不能做为证据。既往史栏中写有“有10年高血压史……”“高血压既往3年……”,只是患者家属就诊时对患者身体状况的一种猜测,仅为医生正确诊断提供一种线索,没有 医疗部门医生的诊断,不能认定被保险人以前确实患有高血压。且本身两份病历记录不一致,更说明了医生询问方式不同、患者家属不清楚实际情况及对医学知识不了解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案例法院观点表明:医疗记载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因其最终形成需要患者主观感觉、口头描述、医务人员总结、记录等几个阶段,有些情况下还存在转述过程,所以 从证据学角度而言,应该认为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由于在取得的过程中须经过中间环节,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较大,故其可靠性相对较小,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原始证据;另一方面,上 述病历一般情况下仅能证明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所以是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对于每一个间接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有实际意义;(3)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4)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 体系;(5)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二、平安保险业务员劝说我入保时并没有对我进行主动询问,保单事先并未要我审阅,保单全部由平安保险业务员单独填写。我国《保险法》确定的是一个寻问制,而不是主动的如实 告知制度,就是寻问作答,第二个方面就是对如实陈述,如实告知的内容,应该是投保人已经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的内容,并且这个内容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 者对这个费率是否进行调整这些重要的事实。

  三、平安保险约定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做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平安保险首先未尽到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保险业务员没有明确告 知本人保险责任免除等条款,同时带有明显的催促、混淆概念行为,因此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无法生效。《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的,推定为履行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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