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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首年分红为何是零 隐性条款是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1:04 解放日报

  蔡羽华

  前几天,许先生收到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的红利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首年分红为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不断高涨,许先生实在想不通为什么自己投保的分红险首年分红会为零。红利通知书这样解释:这种情况在保险合同的初始年度是常见的正常现象,应注重长期保障和红利回报。

  他翻开保单,发现条款的第十四条上写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其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算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这句话读起来有点拗口,笔者咨询了有关业内人士,才明白这其中的“奥妙”:许先生是2006年4月10日投保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为2007年4月10日,因为友邦的会计年度是从每年的12月1日开始算的,根据条款中所规定的“自其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法定会计年度算起”,许先生这份保单的红利分配就应该从2007年12月1日算起。

  也就是说,从2006年4月到2007年11月,许先生所缴的保费都拿不到红利,一直到2008年9月,友邦再次派发红利的时候,才能分配到第一次红利。业内人士指出,按照会计年度分红便于计算,具有合理性,但是以会计年度为由,而不予分配第一年的红利,投保人觉得似乎有失公平。

  如此“隐形”的分红条款,会对消费者收益有什么影响呢?泰康人寿某培训师表示,分红险第一年的红利通常较低,因为现金分红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分配的,基数小决定了首年收益不高,所以即便分红为零,对客户来说损失也不大。但是,他同时指出,由于客户数量庞大,即使在每个客户头上“省”下一元钱,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那么,某些保险公司首年零分红是否合理呢?某律师表示,《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交续期保费才能分红,保险公司采取了合同约定的方式,从法律上看是可行的,但缴纳的保费通常会产生收益,应该分给投保人。

  也有保险公司首年就有分红,如海尔纽约的丰瑞两全保险。合同规定,只要满一个保单年度,公司就会在该保单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红利。例如,根据2005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在 2006年7月1日公布分红分配方案,该方案适用于从2005年7月1日至 2006年6月30日投保的所有保单。

  据了解,如果该保险公司首年分红为零,都不会明确写在条款上,而是用其它的话来代替。如金盛“盛世佳人”两全险中,关于周年红利的条款这样表述:“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该人士表示,这已经算比较“清晰”的了。新华人寿“吉利相伴”两全险的分红条款则更拗口更难理解:“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分红险时应弄清楚首年是否分红。同时,要了解保险的分红能力:一是保险公司的收益能力;二是利差、死差分红还是多差分红;三是公司采用英式分红还是美式分红。英式分红是用增加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美式分红即现金分红。目前市场上只有新华人寿采用的是英式分红,太平人寿采用的是英式分红与美式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而其他保险公司均采用美式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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