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不承认推销 首例电话推销案保险公司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11:04 竞报

  作者:王晓清

  不堪手机被保险公司频频骚扰 起诉21名被告 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地址明确

  手机用户不胜推销电话骚扰,首次状告保险公司,昨天,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落判,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捷话费损失6.63元。

  21名被告只剩一家

  自称月球大使馆CEO的原告李捷说,2006年4月中旬,自己在外地出差,被告公司的推销员不断打其手机,向自己推销汽车保险。“我没有义务为保险公司的广告行为埋单。”李捷说,推销员明知手机双向收费,却不停骚扰。

  李捷认为,市保险行业协会明令禁止以电话推销的方式展业骚扰客户,被告明知故犯,不但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而且干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为消除电话公害,他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话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今年6月,李捷曾向朝阳法院递交了21份诉状,告打电话推销保险的业务员或保险公司,但由于其提供的保险公司或者推销员大部分地址不明确,符合立案审判条件的,最终只剩下一家,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不承认推销

  “他是在滥用诉讼权利。”保险公司代理人曾称,原告提到的推销员成某的电话不是该保险公司名下的,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是向其推销。同时,原告提供的传真不能证明是被告发给原告的。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也从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属恶意诉讼,有炒作之嫌。

  由于受到被告指责,李捷还当庭要求追加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支持要回话费

  朝阳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供的座机号码是否为被告员工成某使用,是关键问题。该电话的安装地点为朝阳区南磨房紫南家园,2005年2月至七八月期间,成某曾在此租房经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被告方认可成某为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成某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即应该认定被告公司使用了该部座机。

  关于成某是否通过该号码向原告推销保险问题,现有证据不能显示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与其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故推定被告的业务员通过电话向原告推销过保险。

  原告手机为其个人使用并支付话费,无义务因被告的推销行为支付话费,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话费损失。但在2005年四五月份后,被告的业务员并未再向原告通过电话推销保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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