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与保险共生的毒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10:24 中国保险报

  陈欣

  保险欺诈自古有之,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保险欺诈是保险的衍生产品,就像其他商业欺诈、银行欺诈、证券欺诈一样。但是,与一般商业行为不同的是,一般普通买卖合同基本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就个别而言是一种不等价交换的合同。尤其存在着被保险人交纳少量保费而获取巨额赔偿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了承保损失,被保险人就可能仅用少量的保费换回了数十倍甚至百倍于保费的损失赔偿。这种履约的或然性和风险性质会促使不法分子利用或企图利用保险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保险欺诈行为有增加的趋势。

  不仅投保人/被保险人会进行欺诈,一些不法分子成立保险公司,欺骗保险消费者,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在保险发达国家时有发生;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所引起的诉讼也有增加的趋势。当然,保险欺诈中被保险人骗保骗赔占了绝大部分。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涉及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一切险种,由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有扩大的趋势,保险欺诈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美国的房屋和汽车火灾损失中大约有四分之一是由于人为纵火所致。据美国保险协会的估计,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欺诈每年给美国保险业造成超过200亿美元的损失。保险欺诈是保险理赔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诸如

汽车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某些险种中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威胁这些险种正常经营的地步。

  保险欺诈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欺诈和保险索赔时的欺诈,两种欺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保险赔付。严重的保险欺诈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汽车事故骗取汽车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纵火骗取火险赔付或谋杀骗取寿险赔付等;不过大量存在的保险欺诈则是通过夸大合法损失的程度进行的,例如,高估损失的价值、提高损失财产的等级或夸大疾病或伤害的程度等等。由于夸大疾病或伤害的程度难于证明,如果理赔人员没有被保险人欺诈行为或与医生相勾结的确实证据,则不宜轻易指控存在保险欺诈。

  防止和减少保险欺诈需要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保险公司要有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管理,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报警机制。第二,建立保险行业反欺诈组织,交流信息,协调行动。第三,制定科学的保费定价制度,实行多赔加费,不赔减费。以美国车险为例,被保险人造成事故,违反交规,保险人会上调保费,而且是连续三年。第四,加强对保险中介的选择和管理,及时将违法或违规中介逐出市场。第五,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教育,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道德观念。最后,由保险监管部门通过保险法规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保险欺诈调查机构,建立保险欺诈防范机制,对违反要求的保险公司予以处罚。

  存在保险欺诈并不是因为保险不好,也并不能完全说明保险合同有漏洞,当然有漏洞的保险合同会使欺诈容易得逞。但是,合同再严谨,法律再严格,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欺诈行为。这就像我们虽然有刑法,有死刑,但并没有杜绝犯罪,并没有使杀人犯罪绝迹一样。 (作者为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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