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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骗贷19万买车 平安财保被判赔三分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10:31 南方都市报

  东莞虎门人陈某彭以欺诈方式骗取银行贷款19万购买名车,并与保险公司就该贷款合同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记者昨日(16日)从东莞中院获悉,在原贷款合同因欺诈而确认为无效后,保险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故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对银行承担债务1/3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担保贷款19万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下称"东莞分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签订《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同意在东莞分行办理贷款购车的借款人提供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业务。

  2003年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篁村支行(下称"建行支行")与陈某彭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彭向建行支行借款190000元,用于购买

奥迪汽车一台,借期36个月,自2 003年1月至2006年1月。

  次日,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与陈某彭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3年1月29日起至2006年5月29日共40个月,保险金额为209000元。同日,建行支行向陈某彭发放贷款190000元。

  此后,陈某彭于2003年2月起归还三期贷款本息,就不再还款,拖欠贷款本金176263.26元,利息6262.64元。

  陈某彭表示无力还贷

  2004年2月18日,建行支行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彭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6263.26元及利息;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负责偿还陈某彭尚欠的上述借款本息。

  陈某彭因涉嫌贷款诈骗被东莞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立案侦查,陈某彭表示无力还贷。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陈某彭十日内向建行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76263.26元及部分利息;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以人民币209000元为限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东莞中院判决平安财保东莞支公司对陈某彭上述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1/3的补充清偿责任。

  专家点评

  保险公司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对于此案作出点评:保险公司在陈某彭提供一系列虚假

购车文件进行投保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最终与陈某彭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故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案借款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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