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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能按医保标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5:17 中国保险报

  □任宝

  8月21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因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依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等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医疗费超标,于法不符,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未被采信,法院以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53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9月29日,王某驾驶货车追尾李某驾驶的客车,导致两车受损,客车上的李某、付某等人受伤。经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承保了王某驾驶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李某等人花去医疗费35320元。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依照当地

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后的(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超过医保标准的17536元)损失数目赔偿,对超出医保部分给予核减。而原告李某等人认为,鉴定部门以医保标准确认本案医疗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而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法院应当按照鉴定确认的医疗费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原告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受伤后就必须接受治疗。因此,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以“医保”标准确认本案原告医疗费损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其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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