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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诉:推销时天花乱坠 理赔时推诿拒绝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3:22 东方网-劳动报
汽车保险涉及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一旦车辆发生事故和意外就可获得保险公司合理的费用保障。而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往往说得天花乱坠,但真正发生车辆事故或者意外 撞击提出理赔时,很多保险公司就会想方设法找出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理赔。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获悉,该办成立一年来,涉及汽车保险问题的投诉与上年相比成倍 增长。下文列举的几则保险投诉案例,或许对购车族有警示作用。 例一 保险公司说天气比气象台更权威 毛先生投诉反映,2003年3月,他购买了一辆奥迪A6,并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3年零3个月的车辆保险,并一次性支付了3.7万余元。2005年8月28日14时下起了大雨,司机为避让行人减速让道不慎冲入了路面的一个水坑中,造成发动机损坏。当地公安局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因避让行人轿车冲入水坑造成交通事故,气象部门还出具了当天的气象证明。但保险公司认为因客户涉水行驶,当天天气未达到暴雨状态,故进水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理赔。毛先生不予认可,拒绝签字。后在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的干预下,保险公司自知理亏,全额赔偿维修费用9.7万元。 点评:是否有暴雨?应由气象部门说了算。既然当地气象部门为消费者出具了证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认可,但它却以“当天天气未达到暴雨状态,故进水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理赔”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显然是躲避责任,做出的结论竟然比气象台更权威,真是不可思议。 四项保险变成三项 差额“变身”代办费 舒小姐投诉反映,去年,她通过银行贷款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对方承诺为她办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四项保险,共支付保险费11000元。最近,她发现保单只保了车损险等三项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她觉得销售公司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要求销售公司继续按照合约办,或者退还多收的2800元保险费。在与该销售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汽车专业办。 承诺不兑现,这2800元保险费该不该退还?汽车专业办有关人士进行了调查和调解。该销售公司辩称,当初大家都讲好除了支付购置税按实计算之外,其余都是一口价,舒小姐购买该辆车我们都没有赚到钱,且是亏本的,2800元是购车的服务代办费,不能退还。舒小姐认为,销售公司只为自己投保了三项保险,却收了四项费用,当然要退。双方互不相让。 汽车专业办认为,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支付保险费及购置附加税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实缴纳,按实计算,多退少补,至于另外支付购车的服务代办费,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约定,按承诺兑现,不能违约。此案,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消保委提醒:保险不是福利,而是商品,购买时不要随意交他人代办,要看清保险的有关条款,明确保险的责任和义务,选择合适的险种,要签订正规的合同文本,索取缴费的凭证或发票。 国产车险变脸进口 销售公司暗箱操作 谈先生投诉反映:2005年7月13日,他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了22.48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在办理车险时,双方约定由原先的天安保险改为某财产保险。该公司称,只要4000元即可办理,消费者就同意了。想不到今年7月10日去续保时,他发现保的却是进口车险,比国产车险多出了400多元钱。谈先生明明保的是国产车险,为何要自己要多出400多元钱呢?该公司却回答,问题出在保险公司,与该公司无关。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汽车专业办。 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辨称,2005年某生产厂家要求销售公司在销售该车时要客户购买进口险,其理由是该车的玻璃是进口的。后经与该生产厂家联系后,得知根本没有这种事情。 在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的调解下,该公司承认工作过失,与财产保险公司联系后将多收的保险费用如数退还给消费者。 点评:购车买保险是保障消费者在行车安全中发生事故后索赔的凭证,投哪家公司,保何种险由消费者选择。商家和保险公司在代办保险和承办时,应向消费者一一告知清楚,不能打闷包,更不能为蝇头小利将国产车险改为投保进口车险,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海先生投诉,去年,他到某汽车销售部购买了一辆华阳客车。3月24日,该公司特意到浙江某保险公司为他代办了车损险、全车盗窃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总金额2283.30元的车辆保险。没过多久,该车发生了车祸。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甲方戴女士逆向行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乙方海先生措施不当,应负次要责任。同时,在理赔方面,公安部门认定:甲方的误工费、护理费由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200元。由于保险理赔的手续全都是由其汽车销售部的代理中心代办的,况且,海先生又是外地人,所以,保险理赔迟迟不能兑现。 在调解中,销售公司辩称:海先生的理赔主要是代理中心代办的,客户投保的是外地保险,手续比较繁,所以时间是长了一点,但该理赔海先生的都已经赔了。问题是海先生提出的“甲方的误工费、护理费由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200元”依据不足,没有理赔。销售公司认为,甲方的误工费、护理费理赔需要海先生提供有关凭证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现在海先生提供不出公司需要的有关凭证,仅凭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是不予认可的,我们也无能为力。如他不服,只能让他到法院打官司。 海先生诉说:“该保险公司连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都不算,那么我购买的2000余元的保险又有什么意义呢?”。对此,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调解未达成协议。 点评: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依法理赔,如果买了保险得不到理赔,那么,买保险又有什么意义呢?该保险公司对公安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文书也不作为理赔的依据,那么,什么才是理赔的法律依据呢?可见,保险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没有向其告知清楚,理赔过程中还要消费者提供所谓的凭证,显然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拒绝理赔更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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