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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多次到保险公司交涉无结果 保单填错也应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7:16 金时网·金融时报

  据媒体报道,贵州的欧阳女士于1994年在某保险分公司为女儿办理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她可以在2006年6月22日领取婚嫁金。但是当她来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却告诉她,还应当再交2年的保险费,保险证上的交费时间写错了。此后欧阳女士多次到保险公司交涉终无结果。

  律师认为,办理保险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应以保险证上的内容为准,其中一方要更改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此,保险公司如果要变更保险费的交费时间,应当征得欧阳女士同意,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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